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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4-25

关于专利权的几个误区浅析

宝钢股份规划与科技部毕文珍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随着全球知识经济深度发展和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已从单纯的技术保护工具演变为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战略资源。但专利的技术性、法律性、规范性复杂度极高,若对专利法律及政策理解不足,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本文对在专利权的几个常见误区作提示及分析,为正确认识专利以及专利相关法律政策提供帮助和借鉴。

误区一:有自主专利就不侵权

这是多数专利权人的普遍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拥有自主专利,就不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然而,专利的排他权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不等同于专利权人可以自由实施自己的专利而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也就是说,即使某项技术获得了专利保护,专利权人在实际生产、销售或使用时,仍可能因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构成侵权。因此我们运用自主专利技术,仍需进行全面的侵权风险分析,避免因忽视在先专利而引发法律纠纷。

专利在经过漫长的申请、审查以及授权程序后,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授权并成为专利权人,享有对所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对于其获得授权的专利是否享有长期有效的使用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没有人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或者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此时专利权人的专利才是真正有效的专利。此外,自主专利的保护范围有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如果自主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范围较窄,仍然可能面临侵权风险。所以我们在申请专利时,应尽量扩大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以增强专利的保护力度。

误区二: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

在专利保护实践中,存在着一个危害极大的误区:很多研发人员认为,专利应该在产品实现规模化生产并投放市场后才进行申请。这种认知不仅错误,而且可能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延迟专利申请会带来多重风险。首先,在产品研发、测试、生产准备的过程中,技术方案很可能通过各种渠道被公开。一旦技术方案被公开,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丧失。更严重的是,如果在此期间有竞争对手获取了相关信息并抢先申请专利,企业反而会陷入被动侵权的困境。

从法律维权角度考量,专利申请日期的延迟将直接影响专利的稳定性和维权效力。在产品上市后才申请的专利,虽然在形式上获得了授权,但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竞争对手往往能够轻易找到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证据,导致专利无效。这不仅使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前期投入的研发成本、专利申请费用都将付诸东流。

从市场竞争战略来看,早期专利申请能够为企业构建更完善的专利保护网。技术研发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概念验证到原型开发,再到产品优化,每个阶段都可能产生可专利的创新点。通过分阶段、多层次地申请专利,企业可以构建更严密的专利保护体系,形成对竞争对手的技术壁垒。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专利申请不必等到技术完美无缺。专利制度允许在申请文件中保留适当的技术发展空间,通过合理的权利要求撰写,可以为后续的技术改进预留保护范围。

误区三:针对原专利产品改进的技术方案不需再申请专利

在实践中,还普遍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许多专利权人认为只要获得一项技术成果的专利后,后续对原有技术的改进或者研发的新技术成果无需继续申请专利,可以“高枕无忧”。

首先,必须明确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一项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申请时公开的技术方案。这意味着,任何在原始专利申请之后研发的技术改进,如果没有单独申请专利保护,都将处于法律保护的真空状态。其次,忽视改进技术的专利保护会导致“反向侵权”的尴尬局面。当企业对原有技术进行改进后,如果这些改进方案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专利,那么原专利权人反而可能在使用自己研发的改进技术时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其次,从市场竞争角度考量,持续的技术改进专利布局还能构建更完善的专利组合,提升企业的谈判筹码和防御能力。一个完整的专利组合应该包括基础专利和多个改进专利,形成立体的保护网络。这样不仅能防止竞争对手的规避设计,还能在交叉许可谈判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

总之,当今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必须摒弃“一劳永逸”的专利观念,树立持续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只有通过不断完善专利布局,构建强大的专利组合,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技术优势和法律安全,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误区四:使用在先(现有)技术就不侵权

另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使用在先(现有)技术就不会侵权。虽然使用过期的现有技术不侵犯专利权,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可能对在后专利存在侵权风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专利权利要求书所明确描述的技术方案,还包括与其等同的技术方案。因此,即使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如果其实施方式与在后申请专利的等同技术方案形同或相似,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更为复杂的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对现有技术的认定标准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对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就导致即便企业使用的是真实存在的在先技术,在侵权诉讼中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足或技术比对存在争议而败诉。

误区五:他人专利不具备专利性就可以放心生产

很多时候,我们的研发人员会从技术角度认为,他人的专利根本不具备专利性,可以放心生产相关产品。这种观点忽视了专利法律制度的多重保护机制,可能使企业陷入严重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专利制度,专利权的有效性认定存在双重路径:一方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授权审查,另一方面由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进行司法审查。这种二元分立机制导致即便企业认为某项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在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前,该专利仍推定有效。

因此,我们在生产相关产品时,不仅要评估专利的有效性,还要考虑潜在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挑战专利的有效性。但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可能耗时较长,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期间,企业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因此,在生产相关产品时,应谨慎评估专利的有效性,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检索现有技术,准备使用公开证据等。在创新驱动发展的产业环境下,必须建立科学的专利风险评估体系,既要尊重他人专利权,又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上述专利权相关的五大误区是目前我们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看出,正确理解和运用专利权对企业的创新发展至关重要。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时代,专利已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性资源。我们正面临从“产品输出”到“专利输出”的关键转型期,只有积极“修炼内功”,将专利战略嵌入研发、生产等全流程,才能真正将创新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在全球化的赛道上赢得持续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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