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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8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1-04

新修改的《种子法》3月1日起施行

打击侵权鼓励创新 简化种子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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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种子法》作出了最新修改。新《种子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农林产品有效供给,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础。

新《种子法》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行政审批两方面作出较大调整。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新《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获得授权,但在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授权品种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权人同意。加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处罚力度,将惩罚性赔偿上限由3倍提高到5倍,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在种子行政审批方面,新《种子法》取消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子审批、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审批3个审批事项,将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调整至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并取消了向境外提供或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审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两项国家级审批事项的省级初审。

此外,新《种子法》提高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金额,同时补充了未按检验、检疫规定生产种子的法律责任等。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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