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景华通讯员代文官刘韶兴)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万多元。
2017年12月6日,皮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许昌市某大酒店设立全国运营中心,后陆续在全国部分省市县设立分公司,共同以“债权置换”“流量变现”等方式开展非法集资业务。
2018年4月,该公司在渑池县成立分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入职后先后任市场部部长、负责人,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根据该公司安排,对外宣称能将不良债权进行有效化解并盘活,通过签订债权置换酒水合同书、债权置换汽车合同书等,要求债权人按照盘活金额缴纳等额置换金和20%的服务费,以承诺分13个月返还双倍业务款或物品,每个月固定返还高额收益及流量变现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经鉴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渑池分公司累计吸收资金6200多万元,已兑付3800多万元。杨某某本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5.345万元(已兑付),非法获利16万多元。
另查明,2021年2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