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开除李亮党籍和公职。今年4月底,李亮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因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了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亮诬告他人最终被判刑的案例。李亮因怀疑相关人员打击报复自己,产生报复心理,指使他人通过肆意编造、夸大其词等手段,将道听途说的信息拼凑出多份有关民警及政府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材料,向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举报,意图使被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可谓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无视党纪国法,以举报为名行诬告之实,故意制造“黑料”,肆意造谣中伤、罗织罪名。李亮家中几摞厚厚的资料格外引人注意。“散落在各处的资料叠加起来得有两尺多高!”这些资料都是一些领导干部、公安干警的相关信息和针对他们的匿名举报信。信件内容主要反映以上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然而,举报信中的行贿人,被举报人根本不认识,之所以被举报,仅仅是因为被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影响到了李亮的利益。
这种无中生有、打击报复的诬告行为,具有不小的杀伤力,既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更会破坏一个地区、行业、领域的政治生态。被诬告陷害的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会大打折扣,甚至是“寒了心”“泄了劲”,长此以往,极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
祛邪方可扶正,激浊才能扬清。我国《刑法》《监察法》对诬告陷害早已作出一系列查处惩治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也进一步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专章规定,并明确了5种诬告陷害的从重处理情形。玩火者必自焚,那些自恃手段“高明”,在纪法面前抖“机灵”的人,注定要为自己的无知无畏埋单,为践踏法纪付出代价。
向诬告者亮剑,让“黑衣人”现形于“阳光”下,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要切实保护民众监督的权利,营造干部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要提防别有用心者将监督权化为泄愤的“私器”,同时要及时运用党纪国法对诬告者严肃惩戒,果断对“邪”“浊”亮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匿名诬告者没有市场。(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