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阳
近年来,醉驾案件发案数量不断上升,涉案的机动车类型也呈多样化发展,在减少缓刑适用的形势下,醉驾后再犯人数却呈现出上升趋势。这一现状,亟待改变。
现状分析
一是立案标准较低。如果立案标准较低,则不足以震慑犯罪,想通过治理醉驾来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目的并未实现。
二是行刑衔接不畅。在行政管理方面,滞后于新能源车辆产业发展,现在的车辆类型呈多样化,公安机关对新能源车辆的管理、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与现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统一,且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醉酒状态下驾驶新能源车辆(比如电动三轮车)等,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样具有同等的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性,对这种行为如果不按犯罪处理,则应给予何种处罚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三是民众认知偏差。危险驾驶罪属轻型犯罪,且非在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民众对危险驾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存在误区,认为其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导致很多人持理解、同情的态度,甚至对该款规定设立的必要性予以质疑。
应对策略
对于危险驾驶犯罪的刑罚如何做到罪刑相适应,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基于此,应完善立法,科学设置刑罚,加强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识,以遏制危险驾驶犯罪高发的态势。
一是上下联动,统一共识。针对目前行刑衔接不畅的情况,统一步调,联合出台相关制度,创立不起诉附条件教育机制,利用志愿服务交通岗、缴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起到教育惩戒作用,提升不能犯、不敢犯的守法意识。同时,给犯罪情节轻微、有意改过自新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机会,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矛盾对立。
二是加快推进行政管理更新。明确新能源车辆属性,从销售源头控制流出,对于不符合纳入行政管理的车辆要明确车辆类别,进行统一分类管理,进而使民众对车辆属性及接受管理的途径有清晰的认知,避免钻管理漏洞的投机取巧行为。
三是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下,完善刑罚处罚。第一个途径,可以从设置量刑的幅度上入手,为之设置较为合理的量刑幅度,对于情节严重、不思悔改的多次危险驾驶犯罪处以有期徒刑;第二个途径,对未宣判前的同种危险驾驶犯罪处以数罪分别处罚,次数累计计算,实行并罚,而不应作为数罪一刑的方式来处罚;第三种途径,对于多次实施危险驾驶犯罪的,其主观上已完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作者单位:内黄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