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晓波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以来,帮信案件数量激增,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笔者以近期办理的21起帮信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帮信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
上游犯罪类型逐渐多样化。传统帮信案件上游犯罪基本为电信网络诈骗,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激增,网络犯罪快速增长,犯罪类型逐渐多样化。笔者办理的21起帮信案件中,上游犯罪为电信诈骗的有4起,上游犯罪为网络赌博的有13起,上游犯罪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有4起。
主观明知难,客观归罪易。随着国家对帮信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常以主观不明知为由逃避处罚。笔者办理的21起案件中,上游犯罪均能被核实,但行为人称提供银行卡是为了办理银行贷款、帮朋友公司刷流水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则难以认定其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量增多。“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实施以来,笔者处理的当地公安机关以帮信罪移送到检察机关的案件中,有3起改变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
帮信案件新特点引发的问题
现有司法解释无法涵盖帮信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上游犯罪不是电信诈骗的帮信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仅向一个犯罪对象出租、出售了5张以下银行卡或电话卡,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即使其银行流水巨大,亦无法定罪。
放纵犯罪或造成冤假错案。公安机关对主观明知的证据取证不到位,可能放纵犯罪或造成冤假错案。如行为人明知而辩称不明知,没有相关证据,则无法对其定罪。或行为人的确不明知,但因法律意识淡薄等,在公安机关告知其涉嫌犯罪后,为减轻处罚而认罪。
区分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困难。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隐罪案件中,行为人都存在代为转账等行为,但帮信罪何时可以转为掩隐罪有较大分歧。如上游犯罪是网络赌博的支付结算型帮信罪,转入行为人银行卡中的赌资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所得?是否可以转化为掩隐罪?
处理帮信案件的意见建议
建议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上述不在现有司法解释列举的“情节严重”的范围内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公安机关应全面收集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或不明知的证据,及时扣押手机并进行技术勘验,恢复聊天记录,调取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查看案发前后有没有不正常资金来往,确保不放纵犯罪,不办理冤假错案。
(作者单位:内黄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