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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0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0-24

探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 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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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晓雪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历经5年多的发展,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保护需求,检察机关在深耕细作传统四大领域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但目前存在着立法供给相对不足、监督标准不明确、队伍业务素能不足、行政机关配合度不高等问题,影响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的办理。笔者就以上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针对立法供给相对不足、监督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规定的“等”并非表示“列举未尽”,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办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另外,目前有关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办理的规定都仅提到检察机关对此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对立案、起诉标准等程序性和实体性内容并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必须积极推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是落实保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满足实践发展需要、破解制度发展瓶颈的客观要求。或者可以积极争取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本地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办理提供法律依据。

针对队伍业务素能不足的问题。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监督范围广、专业性强,当前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队伍素能还不足以适应探索新领域案件的工作需要。建议检察机关整合内外资源,提升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办理能力。首先,要充实公益诉讼一线办案力量,通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岗位大练兵等活动,增强干警案件办理能力。其次,要加强一体化办案。对于重大、复杂的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上级检察院可抽调辖区的精兵强将成立办案工作组,合力推动案件的办理。再次,要积极吸纳在公益诉讼新领域颇有研究的专家学者,通过参与案件研究、调查取证等,为案件办理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最后,要按照最高检检察大数据战略的部署要求,积极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助力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办理。

针对行政机关配合度不高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认识不足,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办理工作不配合。建议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支持,加强建立行政机关配合机制。首先,要全力争取各级党委、人大的理解和支持,为探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打造良好的工作局面。其次,建议各级党委、人大将行政机关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有关考核,增强检察权的“刚性”。再次,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推动重大、复杂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办理。最后,要主动对接审计、国土资源等各个部门,就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协助调查等内容共筑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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