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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5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23

完善“派驻+巡回”检察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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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顺势而为,探索开展对监管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这是适应国家治理新形势、人民群众新需求、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的新的监督举措。不断改进完善“派驻+巡回”的检察模式,既可发挥“驻”的便利,又能发挥“巡”的优势,通过巡回检察的“动态监督”补益派驻检察的“静态监督”,切实发挥出“一加一大于二”的监督效果,以新方式、新视角促进监管场所规范、文明、严格执法,实现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认识和理解

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各自的优势。一是派驻检察具有及时性、权威性。派驻看守所检察可以深入到封闭的监管场所中,实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立行立改。二是巡回检察专业性强、透明度高。巡回检察是上级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专门检察,组长由上级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担任,成员为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此外,还可以根据办案需要邀请具有财会审计、消防安监、卫生防疫、法医鉴定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派驻+巡回”检察的短板和不足,一是巡回检察时间较短,一般很难在20天或一个月内查实;二是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在职责划分上不清晰。

二、进一步完善的几点思考

(一)进一步明确巡回检察职能定位,完善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衔接机制。将派驻检察人员纳入巡回检察组临时成员,明确派驻检察配合协助职责,例如派驻检察既可在巡回检察前做好与监管场所的对接工作,协调准备好巡回检察组临时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又可在巡回检察后监督监管场所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充分利用派驻检察对监管场所情况的了解,可以提高巡回检察的质量。

(二)厘清巡回检察工作重点,对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科学分工。建议对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科学分工,巡回检察应把重点放在发现监管场所刑罚执行违法以及相关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上,着重发现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的线索。派驻检察可以协助巡回检察组开展一些常规内容的检察,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可依据各自优势,分工负责《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和《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手册》规定的检察内容,真正发挥出“一加一大于二”的监督效果。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提升监督效果。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特别是数据共享系统,拓宽巡回检察对违法线索的发现途径,打通检察机关与监管场所的信息沟通渠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周聪张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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