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慧
今年以来,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前的不良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干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不当,甚至一放了之或者一罚了之,不能有效矫治、教育和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分级干预的含义与措施
分级干预是指分层次建构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的干预措施。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第12条明确指出“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个等级。
针对不同等级不良行为,其分级干预措施主要有:一、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管教措施、学校6种管理教育措施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制止,公安机关针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措施等。二、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包括公安机关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的9种矫治教育措施、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三、犯罪行为的干预措施,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轻微罪行的非犯罪化处理、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缓刑等措施。
当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措施存在的问题
当前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少,多数被关注时未成年人已经出现了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触犯刑法的行为。二、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在主观恶性、行为危害程度方面明显不同,不加区分,易导致干预措施层次混乱。三、缺乏有效的刑罚替代措施,以刑罚作为主要处遇手段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四、专门矫治教育机构配套不足,专门矫治教育机构数量少,专门教育规范性有待提升。
关于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的几点设想
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深化未成年人矫治教育,一是要加强监护职责和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效,将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亲职教育贯穿分级干预全过程,并明确怠于或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制裁措施。二是充分发挥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的保护处分功能,充分发挥专门学校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作用。三是完善刑罚替代措施,可以考虑提高缓刑、罚金刑等非监禁刑罚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比例,健全具有刑罚替代功能的保护处分措施。
(作者单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