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青)《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3年12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发布会上,省司法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介绍,《办法》新增了“服务与保障”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为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坚实的服务和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航道、港口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予以保障,对公益性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为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要素保障。
为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开放、积极融入“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必须提升水路运输服务的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支持港口智慧物流服务平台和区域航运中心建设,推动船舶代理、货物代理、船舶供应等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航运金融保险、航运经纪、航运交易、海事仲裁、信息咨询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为充分发挥水路运输成本低、运量大的优势,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打造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发展公路、铁路、航空与水路多式联运以及集装箱运输。鼓励大宗物资中长距离公路转水路运输,支持疏港铁路专用线建设,鼓励、支持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联运设施设备、河海直达船型等实施铁水联运、河海联运和河海直达运输。在加强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上,《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推进船型标准化,推广应用绿色船舶,鼓励船舶建设和改造受电设施,在港口、锚地停泊期间优先使用岸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