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面对讨薪农民工几千元或者上万元的小额诉讼标的,怎样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月8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于旭光介绍了他在2023年年底,下“大功夫”办理的一起“小案”。
2020年11月,张某、焦某二人在未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承包汝州市小屯镇某项目的二次结构施工工程。2021年4月2日,该项目施工完成。2021年8月13日,发包方将全部工程款150余万元支付给张某、焦某,但他二人仍拖欠工人工资12.61万元。2021年11月9日,案件由汝州市人社局移送至汝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前介入侦查。
在案件办理时,于旭光通过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人证言、调取书证,掌握了张某、焦某二人拒不配合解决劳动者报酬的全部证据。进入审查批捕过程后,于旭光发现焦某有还款意愿,并于2021年12月30日将部分工资支付给工人,汝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让其有能力、有时间筹措资金发放拖欠的工资。2023年3月10日,焦某将他所拖欠的6.3万元工资全部支付给工人,在取得工人谅解后,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依法对焦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张某认罪态度较差,于旭光将该案分案处理,向张某有针对性地释法说理。最终,张某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4月30日将由其承担的6.3万余元支付给工人。2023年11月16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取得工人谅解的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历时3年,该案圆满办结。在检察官回访的过程中,当事双方均对该案的办理表示满意。 (郭慧利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