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理论基础
(一)调查核实权配置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拥有调查核实权是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的必然要求。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法律职能的基础性和前置性权力,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调查核实权配置的合法性。调查核实权的发展是一个逐渐递进的阶段,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调查核实权具有法律上的非正式性的存在。
(三)调查核实权配置的正当性。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可以依职权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外在表现形式,调查核实权属于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具有权力属性。
二、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实践难题
(一)调查核实权的法律条文分散且滞后。目前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法律规范不成体系化,检察机关的办案依据散见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且这些文件多为司法机关的内部文件,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不足,需进一步完善调查核实权的法律规范。
(二)调查核实权缺少强制性保障机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要依赖于国家强制力,没有强制力来保障的法律缺乏约束力,目前关于调查核实权最广为诟病的问题便在于缺少强制性保障机制。如果没有强制性保障机制来配合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想让行政机关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取证不太现实。
(三)调查核实权主体自身力量薄弱与办案条件恶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检察机关仍在实践中摸索。长期以来,重刑事轻民行的现象客观存在,在同一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牵扯到不同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为,权力交织错综复杂,在这样的行政行为中找出违法问题并确定其主体,需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准,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考验和挑战非常大。
三、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完善路径
(一)整合司法机关内部文件并完善立法。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面临着立法上的缺失,应当整合现有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二)强化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
权的强制性。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遇到阻碍,无权采取强制措施以继续调查取证,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二次伤害”。可以效仿《民事诉讼法》,明确不履行协助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义务的惩戒措施,以刚性措施保障调查核实权落地落实。
(三)优化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和办
案条件。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可以通过系统内选拔和系统外招录优秀人才加入行政公益诉讼部门。同时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提升检察队伍的知识储备。
(本文系驻马店市检察院立项课题“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zmdjcykt2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