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的一天,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台前县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路与朝阳路交叉口时,遇到徐某驾驶的汽车由北向南往左转弯。当时路口地面湿滑,绿灯亮起后,原告张某未经人行横道,从道路东侧骑行通过路口。此时,徐某亦启动车辆,由北向南直接转弯,未靠近路口中心点,且未避让原告张某。两车接近时,张某为避让徐某的车辆而紧急刹车,导致车辆失衡并摔倒。之后,徐某驾车在其前方低速通过,二人并未发生接触。事故发生后,台前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认为二者虽未接触,但相互有作用,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车辆都有过错,不过无法量化责任。
就本次事故责任划分沟通无果后,张某将徐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及其保险公司赔付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院裁判
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张某违反交通规定,直接从道路东侧骑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次要原因是被告徐某在向左转弯时,未待靠近路口中心点便直接转弯,客观上阻碍了原告张某的前进路线,导致其不得不刹车避让,进而导致车辆失衡并摔倒。原告张某、被告徐某均有违反交通规定的不当之处,原告张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某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作出赔付,超出部分按照40%的比例在商业险内作出赔付。
法官评析
在此次因避让车辆导致摔伤的案件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虽然未与被告驾驶的汽车发生直接碰撞,但被告左转弯驶入道路,影响原告的可能性较大。被告驾驶的汽车危险性较大、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其准备左转弯时,对驾驶电动车沿路行驶的原告而言,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原告短距离内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与被告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此时,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双方过错需要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判断。事故车辆所躲避的行人或车是否担责,主要看所躲避车辆是否违规,以及事故是否由所躲避的车辆引起。如果行人或车本身具有违规行为,且事故正是因躲避他们造成的,即便一方或双方采取了正确的避让举措,双方没有直接接触,那么违规变道或横向来车与行人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礼让、珍爱生命、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王刚 李瑞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