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林海置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你公司在周口市七一路与大庆路交叉口开发的“云鼎鑫城住宅小区”项目,存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17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携带以下资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被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项目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单据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支队配合执法调查询问。
你(单位)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新华罗松林
电话:0394-8282306
地址:周口市六一路与牛营街交叉口东北角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