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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89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2-23

自己车撞自己能否索赔保险?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要求赔偿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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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景华通讯员王冰刘一蓉)12月1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自己车撞自己的“离奇”交通事故索赔纠纷案。

驾驶人李某在服务区内停车后,步行至车辆左前方时,车辆突然自行启动,导致李某受伤及李某、刘某双方车辆受损。李某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两处,随后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认为自己在受伤时已不在车内,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为“第三者”,因此应享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权益。然而,保险公司持反对意见,认为李某作为车辆驾驶员,不能以第三者的身份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偿。双方因此诉诸法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但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仅限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同时,商业三责险的条款也明确指出,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由于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是车辆的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的范畴,因此他不能以第三者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李某的情况符合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尽管他在受伤时身处车外,但车辆仍处于他的控制之下,且事故是由于他未对车辆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的,因此,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但鉴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对李某进行赔偿。

该案主审法官强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本车车上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判断驾驶员是否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不能仅凭其是否处于车外来判断,关键在于驾驶员是否仍对车辆行驶负有安全责任。在本案中,尽管李某在受伤时身处车外,但车辆仍处于他的控制之下,他并未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该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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