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抵作“代班费”

图说 病假员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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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没有听说过公司有这样的制度!即使有,这也太不合理了,哪有扣病假员工工资来做什么‘代班费’的道理?”听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解释,小谭十分不满。

不久前,小谭在周末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医院建议他休息一个月。小谭在内部系统中提交了病假申请,公司批准了。但返岗上班后,他才发现,自己休假那一个月的工资被扣了。小谭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反馈他称,根据公司病假管理制度,因他并非因工受伤,他不上班必然会导致所在岗位缺员,公司必须安排别人代班,并多支付一份工资作为“代班费”,这对公司是额外负担。因此公司虽同意小谭请假,却要扣除他在休假期间的全部工资,用于支付这份“代班费”。

对公司的这种做法,小谭据理力争,但人力资源部坚称是公司新出台的制度规定。无奈之下,小谭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自己该如何维权。

了解了小谭的遭遇后,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享受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规定,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因此,小谭休病假的一个月应属于医疗期,公司无论有没有找人“代班”,都不能扣发他的全部工资,应该依法支付病假期间的待遇。

工作人员还告诉小谭,公司的这项病假制度,不仅内容违法,程序也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病假待遇制度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小谭所在公司理应履行上述民主程序。可是小谭根本不知道这个新出台的制度,说明其制定程序就不合法,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最终,经过监察员执法并向公司释明法律规定,小谭终于拿回了自己应得的病假待遇,公司也宣布废除违法的病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