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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27

期望得到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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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免;容错机制;银政合作;风险补偿机制

问:自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层面不断出台各项政策为实体经济提供保障。那么,对于农商银行业而言,又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支持呢?


徐小建:

第一,加大“重点区域”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

建议对支持疫情防控以及恢复生产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重点区域”金融企业取得的各项与疫情防控以及恢复生产相关的专项资金产生的收入,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针对“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产生的100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建议比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简化贷款核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流程。

第二,持续给予“重点区域”地方法人银行专项再贷款等流动性支持。
建议央行继续给予地方法人银行再贷款资金支持,放开对专项再贷款资金的运用时限要求,为疫情防控和后续恢复生产提供充足流动性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三,完善疫情期间办理业务的容错机制。
建议建立容错机制,对因疫情原因造成的新增不良贷款责任人予以尽职免责的考虑,对抗疫相关企业投放的紧急贷款后期形成不良的,对相关业务人员应予以尽职免责的考虑。


李川:

第一,适度放宽银行考核标准。对于受疫情影响而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客户,我行已按照相关政策指引,允许客户延期还款。建议监管部门对银行在本季度或本年度的如不良贷款率等与信贷资产密切相关的指标考核上适当放宽标准,让银行能有更多空间合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第二,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建议延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对单户授信总额1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使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建议延续该项优惠政策。二是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目前的财税政策仅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助力金融机构力挺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建议适度放宽该项政策对于小微企业单户授信总额的限制。

第三,逐步完善“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建议由政府牵头,逐步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一方面向银行提供符合疫情防控口径的企业名单,加快银行对企业的认定效率,另一方面向企业集中公示银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减低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提升资金供给效率。


李宜心:

一是建议监管部门适度放宽对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两控”指标及五号文中大额贷款占比、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的比例、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普惠型农户贷款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扣除重复部分)增速等指标的考核要求。

二是建议金融管理部门适度放宽对2020年逾期、不良贷款等资产质量指标的管控要求,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其对因疫情影响面临困难群体进行信贷投放的意愿,在疫情中合理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三是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预付货款、提供生产补贴、提供贷款贴息等推动抗击疫情相关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加大力度生产和供应防疫所需的各项医疗物资。

四是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政策。一方面减免抗击疫情相关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相关税费,降低该类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减免该类企业员工的个税和相关费用,提高他们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和小微企业,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缓解其资金压力,同时对于为疫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提供财政或税务支持。


刘仲生:

随着后续工作的不断推进,资金组织效率无法匹配信贷投放需求的问题日益突出,流动性风险日益明显,需要政府给予政府性基金、财政存款、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代发等各类存款支持。

同时,在共用省联社核心系统的情况下,线上业务的系统研发响应滞后。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法人银行虽然根据当地实际创新提出了很多业务服务设想,但是省联社系统无法兼顾每家机构的个性化需求,导致很多工作丧失先机甚至不了了之。建议监管部门协调各地省联社,支持有实力的农商银行使用自建核心系统。


张振理:

一是针对疫情影响的部分企业停工停产、经营收入大幅下降和部分个人客户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导致银行存量贷款风险增加。建议监管部门适当提高不良贷款相关指标的容忍度。

二是鉴于疫情影响面较广,对“三农”及中小微企业影响严重的情况。建议对支持“三农”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给予增值税、所得税及城建、教育等附加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纳税负担,更好的支持“三农”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并建议适当放宽税前贷款核销条件,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

三是受疫情影响,如信息披露等一些有时间节点要求且需履行审批手续的工作被迫推迟,建议相关部门适度放宽管理要求。


王惠山:

为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农商银行履行了社会责任,也承担了经营压力。建议监管部门出台专项政策支持农商银行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定向下调准备金率。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疫情结束后恢复生产。同时,对因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实行政银分担风险,通过减免所得税、财政专项补贴等适当减轻农商银行负担等。

二是适度提高不良容忍度。建议对不良贷款的分类采取分情况实施政策,如因疫情影响出现贷款逾期的,在一定延缓期限内还款不计入不良贷款,适当调整逾期60天以上进入不良贷款的标准,延长逾期天数标准,避免增加由于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压力。

三是短期内适度降低对支农支小增量增速的考核要求,考核期间进行阶段性调整。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放宽还本付息、变更还款期限安排,信贷业务受理时无法及时获取资料的手续容缺办理等。

四是建议监管部门适度调整和优化现有的监管理念和政策,鼓励中小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为提升金融机构数字化和在线服务能力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施振岭:

第一,国家出台的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保监会“48号文”进一步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提出的“两增两控”政策引导方针。我行近年来一直以此作为信贷投放主要目标,希望可以适度降低这些政策指标的考核力度。

第二,在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我行认为小微企业发展受此次影响较大,相关部门可以考虑适当延长免征增值税期限,适当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

第三,建议全面落实民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为本地农村商业银行,我们希望政府建立完善民营、小微企业风险贷款财政补偿机制,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良贷款对我们的冲击。

第四,建议国家继续强化和完善司法程序,加大对不良贷款客户的打击力度,形成强有力的保障体系,为金融单位健康、平稳地发展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习文军:

一是建议降低抵债资产税费。抵债资产接收、持有、处置成本高、负担重,且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变现能力及溢价能力较弱,对处置不良贷款十分不利。

二是建议扩大财政补贴范围。当前只对农商行、农信社的涉农贷款增量进行奖励,但近年来随着农村牧区空心化、老龄化现象严重,我行涉农贷款额度很难有上升的空间,建议将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的相关业务也纳入奖励的范畴,提升银行支小助微的积极性。

三是建议司法部门实行企业信息推送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资源共享,以便获得更多来自政府、税务、法院等机构信息,银行更全面的掌握中小微企业大数据,更精准提供信贷支持。

四是建议人民银行加大再贷款投放力度。减少客户成本支出的同时,缓减银行资金不足带来的投放缓慢的问题。

五是建议监管分局举办五级分类和全面风险管控培训班。同时,对于疫情期间造成不良贷款压降困难,适度降低不良贷款等考核指标容忍度。


何继军:疫情期间,银行对部分贷款进行容缺办理,存在一定风险。建议如下:

一是适当开放部分大数据资源。
建议政府部门对银行开放部分大数据资源,允许银行在做好客户信息保护的前提下,能够快速、高效的查询到客户养老、医保、公积金等信息用于客户细分、风险管理等。

二是在监管政策方面给予中小银行一定弹性空间。

建议监管部门适当调整部分监管指标要求,增强中小银行支持疫情影响受困企业的监管适应性,如在贷款质量迁徙方面适当延长调整期限,对借新还旧欠息客户暂时不下迁为不良形态;增强对中小银行支持受困企业风险适当走高的容忍度,如准许中小银行适度采取对受困企业缓交利息、对受困严重的企业通过挂息转本、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等形式延续信贷业务等。

三是进一步明确容缺政策和免责条款。
建议出台具体政策,进一步明确中小银行办理容缺业务的风险底线,并在日后监管检查中将疫情影响的相关容缺业务予以责任豁免,提高中小银行容缺办理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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