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第四期:
干部档案造假,不仅是诚信问题。条例原文: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案例:
刘某,某镇党委书记。8年前,刘某从县里一政府部门走马上任该镇党委书记,虽工作小有成绩,但由于学历和年龄问题,迟迟得不到提拔。为谋求职位上的晋升,他四处“寻求帮助”。有“高人”指点,可对个人档案进行“包装”。刘某思量之下,觉得档案造假只是个人诚信问题,便伙同他人伪造了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干部档案,并对出生年月进行了改动。后经人举报,刘某的造假行为被发现查处。
以案说纪:
干部档案造假真的如刘某所想,只是个人诚信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种行为不仅关涉个人诚信,更暴露出个别党员纪律意识淡薄、对党忠诚度低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刘某行为已经违反组织纪律,构成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其中,伙同他人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干部档案,属于伪造档案资料行为;对出生年月进行改动,属于篡改档案资料行为。对其行为,应视情节、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协助刘某伪造学历的党员,也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判断是否构成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应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违纪区别开来。前者是篡改、伪造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资料,后者则发生于首次登记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过程中。同时,“篡改、伪造”要比“不如实填报”性质更加恶劣,因此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只有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才构成违纪,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则没有情节较重的要求,只要有此行为就构成违纪。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负有的义务,是检验党性原则是否坚定、政治修养是否过硬的试金石。《党纪处分条例》新增第六十七条,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等行为明确为违纪行为,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应坚定理想信念,加强政治品质修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干净做事,老实做人。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