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卷有益。多一份法律知识,就能给大家多一份保护,让大家学法懂法守法,利用法律的工具,保护自己的权益。自本期起,《隆光视野》将会不定期的推出与我们工作、生活有关的法律常识。
结合“南京2.23火灾事故”的教训,本期内容为《消防通道=生命通道事后“救”不如事前“防”》。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比自行车快速、省力还不会堵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可是它也隐藏着不少的消防安全隐患,由电瓶车引起的事故早已屡见不鲜!一直在强调的事,仍有人心存侥幸!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已正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不要有侥幸心理。楼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都是大家的生命通道,道路千万条,千万别堵生命通道这一条!
(法务部杨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