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经查,你于2025年9月3日因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本案属于本机关管辖,且违法行为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可以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之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兴安中街46号邮编:022150联系电话:0470-7204058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烟草专卖局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