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3日因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案属于本机关管辖,且违法行为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可以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之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王磊作出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果要求陈述、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兴安中街46号邮编:022150联系电话:0470-7204058
请书写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烟草专卖局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