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五条国务院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统筹协调,完善支持国家公园建设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家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设立的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各该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防灾减灾等职责。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健全国家公园标准体系,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国家公园相关标准。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公园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强化科技创新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撑作用。
(未完待续)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