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九条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公园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国家公园文化,传播国家公园理念。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公园保护公益宣传,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对在国家公园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国家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和促进国家公园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布局和设立
第十二条国家科学规划国家公园总体发展布局,严格国家公园设立条件,合理确定国家公园数量和规模。
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空间分布和系统性保护需要,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国家公园候选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遴选国家公园候选区,应当就相关区域自然生态空间的国家代表性、生态重要性以及纳入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评估论证。
第十三条拟设立国家公园的,国家公园候选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基础调查,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公园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方案以及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等,并向社会公示。对拟设国家公园区域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合理补偿等工作。
(未完待续)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