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二十八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九条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三十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
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