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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期次是:第19041期
第19041期:第02版 2022-11-10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

(接上期)

第十九条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机制。

研制、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和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许可、查验制度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钠咖及其前体、配剂的管理,重点普及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吸食安钠咖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等知识。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纳入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开具处方。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对已纳入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凭处方购买,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销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麻黄草采集、收购、运输核查和流向监控等工作,加强麻黄草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麻黄草的采集许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麻黄草的收购许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集、收购麻黄草。未经采集许可或者收购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运输麻黄草。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麻黄草收购、产品加工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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