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的;
(二)未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
(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媒体、文艺演出等运营单位制作或者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的相关节目,或者举办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的文艺演出的,由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标识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采集、收购、运输麻黄草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