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创新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强优势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科技和人才等领域合作,推动产业链与国内大市场全面对接、深度融合。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结合相关省份及地区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强化与京津冀地区全面合作,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开放平台;深化京蒙协作,在产业科技、教育、医疗、生态、乡村振兴等领域深度合作,加快形成北京对内蒙古多点带动新格局;加强与天津、河北等省市港口资源共享和内陆港合作,共同建设陆港群;积极支持雄安新区建设,服务重大国家战略。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交流合作,聚焦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利用沪蒙、苏蒙、粤蒙等战略合作平台,推动全方位互联互通,吸引集聚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要素,以合作促开放,积极承接先进产业转移,探索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深度融入东北振兴,完善与东北三省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推进产城融合,连接整合各自对外开放优势,相互支撑、相互补充,推动吉南辽北蒙东联动发展。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发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合作机制作用,深化同沿黄各省区交流合作,在产业互补、人员互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扩大对外开放等领域加强沟通合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加强与相关城市群分工协作,建立健全一体化协调发展机制和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协调布局、产业分工协作、公共服务共享、生态共建环境共治和协同联动开放。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