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完善油气管网设施,推进有关管道互联互通,推动区内天然气管道纳入全国一张网,提高管网系统的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
第二十八条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
第四章新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科学合理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新能源市场的建立,发挥新能源产业优势,全力发展现代能源经济。
第三十条自治区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充分发挥新能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氢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统筹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布局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第三十三条鼓励通过光伏生态、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方式,在光伏场区配套发展种植业、林业、生态观光农业、沙漠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采取措施以新能源带动新工业,推进新能源多元化场景应用,推动重点产业和重点园区用能高比例绿电替代,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园区绿色供电、火电灵活性改造、全额自发自用等市场化消纳新能源方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
鼓励工业园区建设低碳工业园示范项目,通过自建分布式能源、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园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由新能源满足,提升园区整体能效。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氢能产业技术、产品、应用创新,集中突破技术瓶颈,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强化全产业链重大风险的预防和管控。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构建清洁化、低碳化、低成本的多元制氢体系,重点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严格控制化石能源制氢。充分利用焦炉煤气、氯碱化工尾气等工业副产氢资源,推进工业副产氢气回收提纯利用,在具备氢气消纳能力的地区布局新能源制氢项目,推动新能源制氢规模化发展,培育蓝氢和绿氢生产基地。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探索氢能利用的商业化路径,引导产业规范发展,积极有序开展氢能产业应用示范,加快氢能在交通、化工、冶金等领域的研究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重卡、公交车,推进绿氢生产合成绿氨、绿醇,开展绿氢冶金示范,推动绿氢化工、绿氢冶金实现商业化应用。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建设,以风光氢储产业链为重点,引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满足区内、供应周边、辐射全国的全产业链配套市场供给能力,打造新能源装备制造国家级基地。
第五章战略资源绿色安全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发挥战略资源优势,推动战略资源合理有序开发,统筹开发与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与战略资源区域充分衔接。
第四十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战略资源绿色集约利用,加快战略资源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形成合理采、集中选、定点冶、就近加工转化的开发建设模式,促进战略资源向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高值利用方向发展。
完善二次战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政策体系,加快战略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建设环保标准高、技术先进的废弃物综合处置示范项目。
第四十一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战略资源勘查力度,重点勘查铁、锂、铜、金、铌、钽以及稀土、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等国家紧缺和新兴的战略性矿产。依法开展稀土、锡、金、铀、镍、萤石等矿山深部以及外围找矿行动,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采取措施优化矿山结构,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依法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当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环境和安全风险。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战略资源的保护工作。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涉及战略资源的,应当依法避让。非经依法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