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六十二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有序推进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推进抽水蓄能等储能电站建设。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容量补偿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在电网关键节点和偏远地区建设独立或者共享储能电站,鼓励和支持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新建新能源电站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配置储能设施。
第六十三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提升农村牧区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加强农村牧区清洁能源保障,增加清洁优质能源供应,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改善农牧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条件,实施农村牧区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持续加强电网建设改造,提高电力保障水平,推动用能电气化升级。
第六十四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能源领域合作交流,深化与俄蒙、周边省份煤电油气全方位合作。推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打造高水平合作交流平台。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项目用能、用矿、用水、用地等要素保障力度,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各类开发区内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动净地出让。
第六十七条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分红等方式使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确需征收、征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用好用足各类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六十九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采取措施促进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七十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开展创新示范建设,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微电网、零碳产业园、现代煤化工、资源智能绿色开采等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实施规模化新能源制氢、新型电力系统、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稀土功能材料等前沿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打造全国创新示范策源地。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