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七十一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融入国家能源和战略资源创新体系,推动设立国家实验室内蒙古基地,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研发应用基地、国家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推动新能源、稀土等重点实验室优化升级。
第七十二条自治区围绕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链,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产业领军人才、技术带头人和复合型人才。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高等院校结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开展能源领域紧缺人才的培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相关专业人才。
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守法意识;积极开展能源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第七十四条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在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