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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期次是:第19424号
第19424号:第02版 2024-02-29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接上期)

第四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应急救援、监督检查等工作。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作为对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优先向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信贷服务。

第四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执法监督信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

第四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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