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第三十一条企业档案应当逐卷或逐件编制档号。档号应当指代单一,体现档案来源、档案门类、整理分类体系和排列顺序等基本属性。档号编制方法可以参照《档号编制规则》(DA/T 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等。
第三十二条企业撤销部门的未归档文件材料应当明确归档部门和责任人,在部门撤销后1个月内归档,尚未完成的项目(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移交项目(业务)承接部门按要求归档。
企业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将待归档文件材料交由接任者按要求归档。
第三十三条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有其他规定(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应当经形成部门整理后归档,归档时间可以参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42)。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前,形成部门应当编制交接清单,内容包括待移交档案题名、年度、卷(件)号、页数、保管期限、密级等。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交接清单所列内容逐项查验,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的经办人、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盖章)。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永久保存。
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