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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期次是:第19600号
第19600号:第02版 2024-10-10

公示

2024年9月30日,《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试行)》经森工集团职代会职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

内蒙古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2024年10月8日

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工集团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入职履约行为、离职退出行为,明确违反规则员工处理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森工集团有关制度,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员工,是指与森工集团及所属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依据《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森工集团及所属用人单位为规范员工行为的主责单位,应加强对员工行为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四条各用人单位对违反本守则员工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根据组织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统筹办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职业道德行为守则

第五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森工集团及所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和森工集团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称号,维护公司团结稳定大局。

第七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网络道德规范,提高文明素养。自觉学习领会森工集团企业文化内涵,接受森工集团及所属用人单位企业文化熏陶。

第八条主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林业知识,研究林业政策,准确把握生态功能性企业定位,树立全员保护大兴安岭森林生态系统的理念,主动与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熟悉公司运行机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升职业技能,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第十条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违规兼职。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单位作息时间,按时到达指定工作地点,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消极怠工、寻衅滋事。

第十二条爱护公司财物,合理有效使用公司资源,禁止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单位的财物、资源。

第十三条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贯彻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遵守工作场所安全规定,遵守林区野外施工作业火源管理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保密监督,保守公司机密信息及商业秘密,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遵守森工集团以及所在单位请销假管理规定,有事离开单位必须得到批准,未获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书面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六条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故、灾害或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第十七条模范遵守森工集团及所属用人单位有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入职履约行为守则

第十八条员工在入职时保证个人资料、相关证件真实有效,提供有资质医院健康检查证明,保证无过往职业病史。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森工集团及所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森工集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凡森工集团录用的员工均须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高质量完成工作职责任务。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认定员工不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岗位和职责,员工应予服从。拒不服从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员工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留置、拘留或逮捕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章离职退出行为守则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从单位辞职,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如未能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员工应在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结辞职手续。员工对用人单位的欠款均应在办理辞职手续的同时与财务部门结算完毕,否则将按未办结辞职手续处理。

第二十七条员工退职、退休、辞职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业务交接工作,归还工作资料和单位物品,清结有关账务。腾退并交回用人单位公用物品。

第五章违则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员工,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身份的员工,依法应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符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身份,存在该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员工,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非中共党员非管理人员的企业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经用人单位集体研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的组织处理。

(一)通报批评。对员工进行通报批评,一般在用人单位范围内通报,具有典型性或重大影响的可以在森工集团范围内通报。不得在互联网上通报。通报形式为文件通报或会议通报。

(二)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时间一般为7-15日,最长不超过31日。停职检查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受到停职检查的,可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三)调整岗位。调整岗位后的薪酬待遇应当低于调整前水平,在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档升级。受到调整岗位处理的,可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员工,按程序报批后,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办理。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受开除处分的;

(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7日的,一个月内累计旷工10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日的;

(五)员工不服从管理,干扰、破坏公司办公秩序,致使相关工作人员连续三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七个工作日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员工工作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致使灾害或事故后果升级,森林火灾达到《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一般森林火灾标准,安全事故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标准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森林防灭火等抢险救灾工作,累计达到三次的;

(八)酗酒闹事或打架斗殴,给公司财产单次造成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经济损失,累计达到三次的;

(九)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私利,或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或在公司外部兼职从事竞业禁止的经济活动,或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经济活动,给公司造成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按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连续两年考核为D级,经转岗培训后在新工作岗位连续两年考核仍为D级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森工集团及用人单位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集体研究认为,轻微过失犯罪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向森工集团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不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各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违反本守则等规章制度行为,列为绩效考核内容,调减绩效考核得分。

员工违反本守则等规章制度,受到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的绩效等级评定,适用《内蒙古森工集团全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森工集团及所属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遵守守则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如本守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森工集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守则有抵触的,以本守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守则经森工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后,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森工集团所属子公司应当在履行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程序后,参照执行本守则。

第三十八条本守则由森工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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