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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11

老人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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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进程随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热点话题也在不断升温。近年来,在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理财、赡养、再婚、房屋确权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为突出。对此,相关部门提醒老年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为你们撑起公平和正义的保护伞。
    原告吴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1958年收养一子吴某某并将其抚养成人。养子吴某某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被告小明与小薇。吴某某于2014年8月去世。现两原告年事已高,无生活来源,且患多种疾病,两原告因未能得到妥善赡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明、小薇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两原告护理费每月2500元、生活费每月800元、医疗费每月1000元。
    法院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儿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两原告因其养子已死亡,要求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小明、小薇自两原告起诉当月起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且自当月起,两原告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凭正式票据由被告小明、小薇各负担二分之一,于每年12月20日前结清。
律师点评: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因此,本案中的两原告在其子已死亡的情况下,有要求具备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即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两被告应依法履行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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