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市场秩序 增强发展动力“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作出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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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1-11

“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作出终审裁判

苏州中院院长徐清宇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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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上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震惊全国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判。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出庭支持公诉。
    2016年初,孙秋林虚构能帮助承揽太湖戒毒所西山岛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的事实,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王菊明、陆小弟25万元,并帮助两人取得戒毒所盖章的《接收土方证明》一份。2016年5月至6月期间,王菊明、陆小弟通过变造该证明,擅自接收来自外省市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物并倾倒至宕口内,形成一座巨型垃圾山,散发阵阵恶臭,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至案发时,已倾倒垃圾23336.3吨,另有8艘满载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涉案垃圾倾倒地点距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取水口直线距离仅2公里,且邻近太湖寺前(吴中区、工业园区)取水口,距太湖水体直线距离不超过600米,属于太湖风景名胜区、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环境敏感性强。经检测,现场采集的11个渗滤液样品均检出挥发酚,且含量明显超出标准限值。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828万余元,已产生环境修复费用22万余元。
    案发后,王菊明、陆小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0月31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三位上诉人详细阐述了上诉理由,检察员围绕案情对上诉人进行了分别讯问并发表了检察意见,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合议庭在全面听取双方主张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和陈述,依法保障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苏州中院认为,上诉人王菊明、陆小弟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孙秋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休庭合议后,法院当庭作出裁判:驳回三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合议庭成员、苏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姚一鸣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说:“太湖是苏州及周边城市的母亲湖,然而本案被告人为了一己私利,大肆在太湖这一著名风景名胜区倾倒垃圾,破坏自然风貌和生态环境,产生巨额损失和恶劣影响,应当依法严惩!守护人间天堂山美水清是百姓共识,更是苏州法院职责。今天市中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审案,充分体现出司法机关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及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强决心。”
    据了解,今年以来,苏州法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标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领会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指示,充分落实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司法建设。市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跨区域集中管辖全市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努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市中院还出台了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实施意见,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系统推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项措施,打造了环保审判的“苏州样本”,切实为山水秀美、人文厚重、和谐宜居、绿色低碳的美丽苏州建设保驾护航。
(王岑 殷博文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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