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全面开展旅游条例修改工作 依法推动全市全域旅游健康发展苏州市旅游局全面开展旅游条例修改工作相关链接:《苏州市旅游条例》修改工作进展情况国家旅游局将推多项整治措施 重点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苏州市全力以赴应对冰雪天气确保游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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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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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例修改进程
    条例出台。《苏州市旅游条例》于2005年8月24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6年1月正式实施。已经超过了十个年头。
    实施成效。《苏州市旅游条例》的出台实施,为苏州旅游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有力推动苏州旅游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全市旅游呈多业态融合发展,旅游业三大指标稳居全国六、七、六位,位居全省前列;全市各级旅游部门的地位作用在主动服务中逐年提升;旅游业成为全市支柱性产业。
    逐年推进。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旅游条例》的相继出台后,加之全域旅游大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的需要,现有条例总体上已不能适应、不能引领和规范旅游业持续发展,有些条款与上位法也不相一致。为此,从2015年开始,市旅游部门在不同的会议、多种场合,多次向市人大、政府提出修改的建议。
    2016年,市旅游部门主动组织开展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法制办、市人大进行报告,阐明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请列入立法计划。
    2017年,被市人大列为年度调研计划,市人大领导高度关心、关注和支持,市人大副主任王鸿声亲自带队赴东北等地进行调研,广集意见、五易其稿、多次修改,报请市人大研究讨论后,确定为2018年的立法计划。
    二、近期修改工作
    及早部署。条例修改被确定为2018年的立法计划后,市旅游局在多次召开的局务会、党组会上进行先期吹风、反复布置,主动学习研究上位法,根据平时工作开展和未来发展需要,认真涉取南京、杭州、北京、广东等地条例中的核心要义,提前做好准备。
    重点部署。前不久,召开了市旅游局全局人员的年度工作会议。会上,总结年度工作之后,对新年度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把旅游条例修改作为全局性的、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好落实,并把它作为今年的“四个支柱性工作”来进行部署。
    专题部署。1月19日,市旅游局召开专题性的局务会,所有局领导、中层处长以上围绕条例修改逐一发言,并提前两周下发通知,形成书面材料。通过这样的会议,一方面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另一方面是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共同研讨。会上,还以正式文件的形成,下发了局内部的条例修改领导小组通知,重点处室都派人参加,综合法规处牵头拉总,综合法规处处长姜必高任组长,市旅游局副局长李镔直接负责。
    三、当前及下步工作
    明确修改思路。通过多次的讨论、研究,我们认为本次条例修订,坚持“着眼长远、促进发展,突出供需、问题导向,全域旅游、综合立法,培育亮点、苏州特色”的原则,努力修订出具有引领性、促进性加管理性的一部条例出来,着力解决上位法提及的而又没法落地的问题,着力解决当前制约旅游业全域发展的瓶颈问题。
    明确具体时间表。2月底前,修订小组根据各处室、各条线的修改意见,认真梳理、总结提练,完成修改任务,报请市旅游局党组研究讨论;3月初,请王鸿声抽空带大家赴四川等地学习先进经验,予以充实调整,中下旬前,征求专家、相关部门的意见;4月份,重点是与法制办沟通对接,邀请专门法律机构参与;5月初,进行再修改之后,中旬提请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向人大提交立法议案;5、6月份重点与人大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一审、二审组织、修订工作。
    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局内部已经多次听取意见,下一步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各地政府和涉旅企业、相关专家的意见,多渠道、多方位的吸取建议。
    努力探讨突破点。本次修改,我们的想法是旅游法、省条例中明确的、可操作的内容不再明确,而重点是借鉴兄弟省市和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上。比如,在市场监管上,吸纳北京的电子行程单做法,杭州的诚信体系建设;在融合发展上,杭州、南京的各部门有政策、资金扶持上,共同推动的做法;在乡村旅游上,将乡村旅游区、民宿等纳入政府采购等。特别是一日游市场的监管、旅游诚信的购物、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业融合发展等方面拿出一些法规性的办法来。
    当前及下一步,苏州市旅游局将凝聚全局之力,凝积各方智慧,扎实认真地完成好条例修订工作,努力修订出一部引领力强、落地力实、执行力大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和推动苏州旅游业更好更强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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