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解读11部委:七项措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教育部严令整治校外培训机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解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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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期:第1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3-08

国家《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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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1月1日开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网络餐饮服务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办法》如何护航舌尖上的安全,专家对其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外卖平台须有实体店
    中消协2016年发布的《报告》显示,个别平台准入审核不严,出现无资质商家在平台线上登记、在线下无证经营的情况。如宝鸡体验员体验“饿了么”平台线上登记信息显示为“土豆片肉夹馍店”,在线下实际是街边移动式食品小摊位,并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
    随着在线外卖服务的蓬勃发展,这种“幽灵店铺”并不鲜见,藏身于居民住宅乃至街头巷尾的简易厨房,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上传几张P的照片,配上外卖盒,就可以摇身变为营养美餐“登堂入室”。
    这种“幽灵店铺”在《办法》出台后或将得到有效规制。《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八条的第4款和第5款还分别规定:“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在解读《办法》时表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要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确保入网商家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确保其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信息真实可靠,确保其按照许可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平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如果有变更,应当及时更新。要加强对入网商家经营行为的抽查和监测,确保其经营行为持续合规,确保线上线下餐食服务同标同质,不得委托加工制作。发现违法违规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入网商家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的,要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北京市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办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提高了网络外卖餐饮的进入门槛,对保护消费者利益很有利。消费者可以把商户录入地址进行反算坐标,再通过外卖骑手取餐坐标做对比,核验实际取餐地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的一致性,从而规避“幽灵餐厅”。
亮点二: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进行规范
    中消协发布的《报告》称:“体验中,部分平台及商家因包装把关不严导致餐食包装破损、食物撒漏、串味等影响消费者食用的现象情况较多,得分较低,需引起重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助理分析师陈礼腾告诉记者,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包括确保在平台上展示的餐饮企业的许可证是真实的,确保在送餐的过程中食物不被污染,确保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新规下,不仅是私厨共享平台和O2O订餐平台受到挑战,整个互联网+餐饮的创业的准入门槛,也将大大提高。
    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何轶智律师认为,根据《办法》的这些规定,在确定因送餐人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侵权案件的责任主体时,需要确认该送餐人员的实际管理方,而不是一味的追究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近期在各大外卖平台所订购的食品餐盒、包装袋上开始出现封口贴或者封签。据外卖小哥称,消费者如果发现封口贴或者封签有破损或者人为打开痕迹,可以拒收。
亮点三:明确外卖平台对食品安全的责任
    中消协发布的《报告》称:“体验中,体验员反映收到的外卖餐食有异物影响正常食用的情况,虽然平台和商家在售后环节进行了事后弥补,但对消费者而言,卫生安全是网络外卖订餐服务的核心,平台和商家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办法》中规定了外卖平台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多项义务,如第八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何轶智律师认为,《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此规定使得在确定食品安全事故案件的责任主体时,可以“有人可寻”,降低追责难度。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也认为,第三方平台不仅要得到通信部门的批准,而且也需要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不仅对第三方平台进行了资质的审查,也便于日后若产生问题,可以追究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确保百姓的网络餐饮安全,相关部门在入网前的审核只是第一关,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加大处罚力度,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确保法规落地;还应在这一领域引入信用联动执法机制,对商家、平台、送餐员都应引入信用评价体系,达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效果。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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