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问:
在网店、第三方平台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方面,请问《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嘉宾黄建华答:
除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义务外,《暂行办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四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五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持人问:《暂行办法》对退货商品再次销售有什么要求?
嘉宾黄建华答: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同时,《暂行办法》首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流通制度。分两种情况:一是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二是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以便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本文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