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根植于基层,处理的案件大多是相邻友朋间的民间纠纷,却更多地遭遇到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而拒收传票的问题。“我又没犯法,为什么给我发传票传唤我?”此外,法院的一纸传票也会让当事人在乡邻间因涉诉而有失面子,故而更为抗拒自身的被告身份。近日,辛庄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胡某为伍某加工一批服装面料,后胡某如约交付完工的货物给伍某,但伍某一直拖欠加工费5万余元未结清,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伍某还款。在庭前调解中,伍某确认结欠胡某5万余元加工费,但认为胡某在起诉前没有跟自己沟通,直接诉至法院,让自己头一回当了被告,因此气愤道:“本来好好说我一定会还款,现在不声不响让我当了被告,还想让我还款,不可能!”
对此,主审法官在耐心听取伍某的抱怨和不满之后,向伍某进行释法,详细阐述了传票和被告只是程序上的一种称呼,犹如姓名一般,是中性的,并无其他负面指向。且法庭传票也只是让原被告双方来到法庭就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此外,如若伍某诚信还款,法庭出具调解书是不会上网公开的,对伍某日后的生意并无不利影响。在法官细致耐心的阐释下,伍某切身感受到了司法温度,渐渐地消除了之前的抵触情绪,愿意主动还款,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传票只是一种到庭参加诉讼的通知,并不必然意味着被传唤人的违法性,而且被告本身也只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角色,没有其他负面指向,抛开这些,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官的主持下共同围绕争议展开调查和辩论,以查明事实,解决争议,这才是原被告和法院的共同诉求。 (常法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