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想买一辆二手轿车,2017年9月联系一家销售二手车的汽车服务公司询货。该公司销售员向张先生介绍一辆二手“宝马”轿车,说这辆车没出过重大事故,行驶里程仅16万多公里。张先生查看该车里程表中显示与销售员介绍相符,最诱人的是该车售价仅6.3万元——这样的性价比还有什么好说的,于是当场与该公司签下《二手车交易合同书》,并付款提车。
不承想,张先生驾驶这辆“宝马”上路后没多久就发现,该车发动机异响、排气管放炮、车身抖动、空调不能正常工作,一不小心车还会熄火,这明显与销售员告知他的车况大不相符——莫非销售商动过手脚,车辆存在猫腻?于是他通过汽车4S店等途径,对该车情况进行查询,结果让他吓了一跳——该车实际行驶里程已超过38万公里,超出里程表显示数两倍。更让他吃惊是,该车还进行过金额高达15万余元的大额维修。张先生十分气愤,立即向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诉汽车服务公司按《消法》相关规定返还购车款6.3万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18.9万元。
庭审中,被告汽车服务公司辩称,销售时他们已告知张先生该车行驶里程40万公里左右,以及车辆进行过大额维修的情况,因此不同意返还车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销售涉讼车辆时,将实际行驶里程38万公里谎称为里程仪表所示的16万公里。虽然被告公司辩称,在销售车辆时已告知原告张先生车辆行驶里程40万公里左右,以及车辆进行过大额维修的情况,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且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反映出被告公司并不承认涉讼车辆发生过事故,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公司在出售涉讼车辆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告知张某实际行驶里程,并隐瞒了车辆进行过金额15万余元的大额维修的事实,这些情况均影响了原告张先生作出是否购买,以及以什么价格购买涉讼车辆的决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对原告张先生的诉求予以支持。审理中,张先生同意被告公司从应返还的购车款中扣除8000元,法院予以准许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张先生购车款5.5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8.9万元,同时原告张先生将涉讼车辆返还被告公司。
法官点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通过刚性裁判彰显了司法对失信欺诈行为的惩戒和否定性评价,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史华松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