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低(不到100mg),且有自首情节又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针对最近审理的一起酒驾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法官起初思忖,这样的情形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随后,他注意到被告人酒驾时的一个行为,最终作出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的实刑判决。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2017年7月14日晚上,小权在昆山请客户吃饭,少量饮酒后又到KTV唱歌,难免再小酌几杯。次日凌晨,他驾车返苏,在行经高速公路,开到虎丘区312国道高架大同路段时,追尾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后审理查明,小权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他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mg/100ml,小型普通客车车损5000元。案发后,小权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另查明,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在法官询问“你是否开车经过高速”时,被告人回答:“是的,从昆山长江南路路口到新区高速路口下来之后出了事故。”“根据《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低于130mg/100ml,发生两车以上事故,没有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5000元以内且已赔偿完毕的……”
承办此案的虎丘法院刑庭副庭长许修尧告诉记者,本案中,仅从酒精含量出发,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但是他的一个行为令其最终受到实刑惩罚,那就是“行经高速公路”。
据悉,上述《意见》中同时明确,醉酒驾车构成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其中包括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高于200mg/ml;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还有一条就是“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权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又鉴于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但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遂综合各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最近一段时间,各地都出现一些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定罪免刑或轻判的案例,其中免刑轻判的原因多种多样,引起公众关注。但这并非是醉驾入刑的规定有所松动迹象。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除了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以外,有无发生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过往有无交通违规记录、是否有逃逸行为等也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比如,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低,但考虑到其具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酒驾,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情节,遂不适用缓刑。
(许艾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