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苏州相城警方接到某汽车租赁公司报警电话,称史某租用该公司车辆后合同到期未归还,且该车GPS轨迹消失,史某如同人间蒸发联系不上。在大家都以为他“卷”车潜逃时,警方意外地接到史某报案电话,称自己租来的车子被他人开走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租车卖钱 非法牟利
王某,浙江永康人,曾分别于2003年和2006年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刑。2016年下半年,王某通过微信群认识以“办理贷款”为幌子实施合同诈骗的被告人何某,得知以租车卖掉来快速赚钱的方法。当年11月,王某在网吧认识了正缺钱的应某,两人一拍即合开始预谋行动。由于没有“启动资金”,王某找来老乡秦某,向其说明自己的计划后向其借钱,秦某典当了自己的手机把钱借给了王某。几天后,应某与秦某从永康某租车公司租赁到一辆奥迪A4车,王某与何某提供的买家联系后,王、秦二人把车开往金华某指定地点,将租车卖出。交易成功后,应某向租车公司谎称车子被朋友开走了。由于第一次作案,并没有破坏车内GPS系统,租车公司最后在江西某地找到了该辆已面目全非的租赁车。
此后,王某为隐藏自己的犯罪身份及行踪,不再让秦某参与租车卖车现场交易。秦某专门租赁一辆车,载着王某至永康周边的城市租车,用秦某的身份证登记住宿,而所有的开销均从卖车费中扣除。王某有时向秦某借钱支付租金、押金,从租车地赴外地完成卖车交易后发送定位让秦某去接他。此时秦某也尝到了甜头,明知王某为犯罪行为还帮助他完成犯罪过程,以为只要自己不直接参与交易就能相安无事。
分赃不均 东窗事发
有了第一次成功经验后,何某、王某胆子开始慢慢变大。通过网络及手机聊天软件,他们以“办理贷款”为诱招募“租车”人,告知赚钱方法后,王某提供租金并和租车人一起向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再由王某向何某联系的卖家销赃从中牟利。
而此前报案的史某便是这些租车人中的一员。经查,史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何某与王某后,从河北赴苏州,按照王某的要求租了辆黑色帕萨特,再将车开至吴中区交给王某。此时,被告人毕某通过他人得知王某和何某准备转手一辆帕萨特轿车,欲帮其销赃,通过联系,三人一同将该车开到嘉兴卖掉。可是交易完成后,史某并没有拿到王某与何某当初答应给付的钱,发现自己被骗后耿耿于怀,最后报警。
近日,相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何某伙同王某、秦某、史某、应某(其他人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多次至苏州、嘉兴、杭州等地,骗取多家被害单位车辆10余辆,共涉及金额112.82万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实施合同诈骗10次,涉及金额104.82万元;被告人王某实施合同诈骗8次,涉及金额78.02万元;被告人秦某实施合同诈骗7次,涉及金额66.52万元;被告人应某、史某均实施合同诈骗1次,应某涉及金额18万元,史某涉及金额1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王某、秦某、应某、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毕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人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王某、应某、史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一次为主犯),应从轻处罚。综合是否认罪,有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并且除应某和毕某外,其余4人均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1、租车公司在审核租车人资料时,最好对租车人的租车意图、身份信息与来人基本体貌特征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特别是对外地租车人,应对其征信信息、财产状况等进行重点审核,如发现可疑之处,应及时采取措施止损。此外,还可以采取在隐蔽处增设定位装置等技术性防范措施。
2、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此提醒以租车卖车或租车质押获取贷款为目的的租车人,此种行为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切莫因贪图一时利益而铤而走险。
3、不要图便宜买赃车,不要买更改过发动机号码、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购买赃车不受法律保护,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仅车辆要被追回,购车款不予退还,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张嘉 方芳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