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奥灶馆”的前世今生防骗秘籍在手 助你看清各种骗局
第2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15期:第2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03

昆山“奥灶馆”的前世今生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因一起著作权纠纷,把昆山奥灶馆这家百年老店推向了风口浪尖,昆山法院是如何在这场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秩序的“恩怨纠葛”中权衡利弊的呢?

    据《昆山民族民间文化精粹·美食卷——奥灶面:中华老字号》一书记载,奥灶馆的前身是“天香馆”,始创于清代咸丰年间,后改店名为“颜复兴”,直至1956年实行公私合营后,由当时的昆山市玉山镇党委书记戴燕梁巧用“懊糟”谐音,改店名为“奥灶馆”,意指“奥妙的灶头”。1988年,当时的奥灶馆店主刘锡安在南京京西宾馆献技,招待中央相关领导,在座的著名书画家宋文治对奥灶面别有一番情感,品尝后兴味无穷,“情动于中而形于‘书’”,挥毫题写“百年老店奥灶馆”,被制作成牌匾悬挂在奥灶馆昆山亭林路总店二楼门额上,居中有“奥灶馆”三个大字,左上有“百年老店”,右下有“文治”及宋文治的“娄江一粟”印章。1998年,当奥灶馆重建十周年时,当时的店主又邀请宋文治光临,宋文治欣然挥毫泼墨,留下了悬挂在奥灶馆亭林路总店一楼大门上的“百年老店——奥灶馆”牌匾。昆山奥灶馆成立于2000年,系“奥灶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奥灶馆亭林路店、奥灶馆南京路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含有“奥灶馆”的标识,同时还在亭林路总店外黄旗、逃生指示图、单页简介、折页介绍、员工名片、塑料袋、结账单、囍面券上,在南京店外黄旗、价目表、支付牌、餐具、餐巾纸、结账单上,在方便面、卤制品、五谷杂粮等产品外包装以及被告微信页面等一系列商业标识上使用“奥灶馆”三个字或者含有“奥灶馆”字样的商标。

    宋文治夫妇在1997年、1999年相继离世后,2017年,其四个子女认为宋老先生仅仅是将书法作品的原件交与奥灶馆,与奥灶馆之间并没有就书法作品的商业使用签订合同达成过合意。昆山奥灶馆擅自将宋老题词裁切,注册了含有“奥灶馆”或“奥灶馆 御面之道 百年奥灶”字样的商标23个,同时还在亭林路总店、在南京店一系列商业标识上使用“奥灶馆”三个字或者含有“奥灶馆”字样的商标,侵犯了宋文治的署名权、复制发行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酬权。四子女要求昆山奥灶馆登报致歉,停止将宋文治先生书写的“奥灶馆”书法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的侵权行为(牌匾除外),并赔偿损失80万元。

    昆山奥灶馆认为,“奥灶馆”、“奥灶面”的知名度、公众对“奥灶馆”品牌的认可并非单纯基于宋文治先生的题字,其使用宋老先生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昆山奥灶馆1993年将题字与古建筑图案一起申请了注册商标并使用,对涉案作品的使用均是商标性使用,此后多年宋文治多次至奥灶馆吃面并再次题字,期间不可能不知晓相关注册商标及商业使用情况,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宋文治早就知晓并同意昆山奥灶馆使用其作品,通过相关事实可以推定使用该字画作品已取得宋文治的许可。昆山奥灶馆持有的奥灶馆商标已经建立较高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先后获得中华老字号、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已形成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四子女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却在奥灶馆品牌发展壮大之际,主张注册商标侵权,存在假借商标争议纠纷不正当投机取巧之嫌,若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本案四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为宋文治于1988年为当时的奥灶馆题写的“百年老店奥灶馆”书法,该书法为书法艺术创作成果,在结构安排和线条笔画的搭配上具有美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本案中,宋文治应昆山奥灶馆邀请,于1988年为其创作并题字“百年老店奥灶馆”,昆山奥灶馆仅是该作品的原件所有人,并未获得该作品除展览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仅可以以展览作品原件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昆山奥灶馆申请注册并使用的商标图案中的“奥灶馆”三个字与宋文治于1988年题字的“奥灶馆”在表现形式上无明显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将宋文治作品作为商标构成元素注册及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均需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宋文治及四原告与被告昆山奥灶馆之间未就涉案书法作品的使用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昆山奥灶馆应就其已经实际获得宋文治或四原告的许可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昆山奥灶馆称自1993年申请商标注册并使用至宋文治去世期间,宋文治多次至奥灶馆吃面并再次题字,从未提出过异议,说明宋文治早就知晓并同意被告昆山奥灶馆使用涉案作品,对此,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确实未限定许可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但被告昆山奥灶馆如主张自己获得宋文治的实际或口头许可,必须证明宋文治作出过明确的、直接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仅凭昆山奥灶馆的主观推定不足以证明被告昆山奥灶馆使用商业标识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取得宋文治的许可。二、昆山奥灶馆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12个注册商标,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涉案作品自宋文治于1988年创作完成之时即取得著作权,早于昆山奥灶馆取得商标权的时间,属于在先权利。即便昆山奥灶馆取得了上述注册商标,因未经宋文治及四原告许可,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了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奥灶馆”文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害了权利人的在先著作权,故昆山奥灶馆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必然亦构成侵权。

    综上,昆山奥灶馆未经宋文治及四原告许可,在微信号上、在其授权生产销售的方便面礼盒、食品礼盒、五谷杂粮礼盒包装上、在奥灶馆亭林路总店、南京分店的物品上使用了包含宋文治题字“奥灶馆”的注册商标的标识,其行为侵犯了四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昆山奥灶馆在以商业标识使用宋文治作品过程中,未对宋文治进行署名,侵犯了宋文治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昆山奥灶馆未经宋文治许可,擅自将书法作品中的“百年老店”、宋文治落款、闲章删去后使用,侵犯了宋文治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

    另外,法院认为虽然昆山奥灶馆使用12个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昆山奥灶馆的上述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江苏地区甚至全国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形成了自身相关公众群体,且上述注册商标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此时,若判决停止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将使得企业之前对商标的投入付之东流,易造成企业正常经营困难,也不利于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精神,从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出发,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不再判决昆山奥灶馆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可以继续使用奥灶馆商标。最终法院判决昆山奥灶馆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并连续三天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蔡磊 吴晓蕾 尹瑾 肖佳)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消费者周刊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苏州盘胥路485号   邮编:2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