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纠纷属民生类案件。有的用人单位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不交付劳动者,加之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在诉讼中常处于不利地位。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件,运用职权调查争议事实,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徐某是某保安公司职工。保安公司与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徐某派驻至苏州某企业从事保安工作。期间,徐某与保安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谁知该公司竟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徐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苏州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徐某与保安公司之间自2013年9月2日至2017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并由保安公司支付徐某加班工资30474.9元。
某保安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坚称徐某并非本单位职工,自己与徐某并无劳动关系,也未安排徐某至某企业从事保安公司并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故请求判决确认其与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徐某加班工资30474.9元。该公司亦表示,如果法院审理后认定其与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将对仲裁裁决的劳动关系期间及加班工资数额没有异议。
徐某表示不认可保安公司的主张,称该公司曾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合同均在保安公司处,未交付给自己,并提供了其在第三方企业签有自己姓名的考勤表、会客单、上班时着保安服的监控照片,及配有某保安公司标识的保安服等证据加以佐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依职权至徐某实际从事保安工作的第三方企业进行调查。该企业向本院出具了保安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证实徐某确由保安公司派驻至该企业从事保安工作。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均应秉持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循的法律原则。本案中,保安公司不认可与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与本院查证核实的情况不符,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首先,徐某提供的考勤表、会客登记单、照片、保安服等证据,初步证实徐某在被派驻企业从事保安工作;其次,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更充分、直接证实徐某是保安公司的职工,徐某由保安公司派驻在第三方企业从事保安工作,保安公司庭审中所作未与第三方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其与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等陈述均为虚假陈述。保安公司不认可与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支持其诉讼主张的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保安公司给予否定性评价。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支付徐某加班工资30474.9元。
(史华松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