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既是业主利益的统一代表,也在生活中对个别业主的行为予以规范、指导以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和小区整体形象,所以二者不免会发生冲突,甚至诉到法院。张家港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支持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判决业主王某拆除违规改建,苏州中院日前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王某为张家港某小区业主,拥有门面房两间。2010年王某对门面房外立面进行装修时,将原来门面房的大门拆除,把原来的廊檐封闭处理纳入室内,占用了小区公共通道。2016年3月16日,小区业委会向王某送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将门面房违规施工部分恢复原状,通知书明确到期如没有自行整改将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将诉至法院。2016年3月22日至4月2日,小区业委会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对王某等擅自变更公共资源(通道、走廊、绿地)的侵权行为征求全体意见,结果显示有78.9%的小区业主同意起诉,并将结果在小区进行了公示。王某认为其装修设计经过了市城管局和市规划局的同意批准,故对整改通知书置之不理,业委会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委会符合民诉法中其他组织的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且在诉前获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王某在装修时将门面房廊檐下部分封闭后纳入室内,占用了公共空间,事实清楚,市城管局和市规划局的审批仅是对广告牌效果进行审批,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廊檐下通道归其所有,其侵占公共通道的行为,违反了小区业主公约,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予恢复原状,故判决王某将门面房廊檐下封闭部分予以拆除。
法官点评:小区业主既是整洁有序的小区环境的受益者,也应是和谐友爱、文明和睦小区环境的倡导者和维护者。所以业主在进行装修、改建和其他活动时,要考虑自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界限,避免侵犯小区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引发冲突,破坏安定祥和的小区氛围。 (曾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