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阿姨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了伤,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额医疗费,然而多次要求理赔无果,究竟为何?近日,昆山市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年10月底,江苏泰州的蔡阿姨来到昆山锦溪古镇旅游,途经张浦镇时,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车辆左转掉头,撞上了蔡阿姨儿子驾驶的车辆,造成车上蔡阿姨以及其他两名家人受伤。经交警定责,该次交通事故,张某负全责,其余人员均无责。蔡阿姨受伤较重,经过昆山、泰州、上海等地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合计医疗费就达到57万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蔡阿姨起诉至昆山市法院。
庭审中,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认为蔡阿姨病历中载明其原本患有帕金森症、糖尿病史,高额医疗费并非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是本次事故与自身体质和病史相结合的结果,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剔除因自身疾病造成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蔡阿姨自身有疾病,并有可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其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对保险公司辩称的部分医疗费不予理赔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蔡阿姨起诉的全部医疗费57万余元。
法官提醒:在侵权案件中,大部分纠纷是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的。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的过错在交警认定后双方均无异议。法院按照交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定张某的驾驶员对事故所产生的蔡阿姨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公司所提及的蔡阿姨自身的疾病确可能对损害结果扩大,但是个人的体质或者疾病并不构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过错,因此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不能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汤秋婷 蔡磊 晓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