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经苏州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提交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改原《苏州市旅游条例》的必要性
原《苏州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实施以来,在培育市场主体、推动产业融合、加强城市营销、规范市场秩序、强化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苏州旅游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国家和省上位法的出台,《条例》规定的相关制度已不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为此,苏州市旅游局于2015年底,启动《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对《条例》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立法技术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进行全面评估,认为应立即当对《条例》进行修改。
一是《条例》相关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条例》在旅游发展规划、行政处罚幅度、导游人员管理等方面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市人大领导在《条例》调研时明确指出,对施行12年的《条例》进行修改,是贯彻落实《旅游法》和《省条例》的需要,是促进旅游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要求,对《条例》进行修改非常必要。
二是《条例》立法理念与形势发展不相符。随着旅游业全面发展,旅游法律规定已从管理立法向社会立法发生重要转变,《条例》带有比较重的管理法色彩,应调整《条例》的立法理念,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更加强调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行为。
三是《条例》内涵与全域旅游发展不适应。目前,旅游方式正从观光旅游向深度休闲旅游转变,旅游模式从酒店、旅行社、景区建设向全域旅游发展转变,而《条例》涉及的内容不全、不细,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增补和强化。
通过权衡对比、反复研判,《条例》修改是可行的,上位法的出台为《条例》修改指明了正确方向,全市旅游业发展政策为《条例》修改奠定了坚实基础,苏州市旅游发展的良好现状也为《条例》修改提供了现实保障。
修改原《苏州市旅游条例》的依据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苏州市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兄弟省市地方性旅游条例,是原《苏州市旅游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
为了对原《苏州市旅游条例》进行很好的修改,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2015年,由苏州市旅游局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条例》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2016年,市人大列入立法调研计划;2016年8月,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接着,深入调研。2017年,《条例》被列入市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还先后到外地7个城市进行调研。
在此基础上确立修改思路。由市旅游局成立条例修改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了“着眼长远、促进发展;突出供需、问题导向;全域旅游、综合立法;培育亮点、苏州特色”修改思路。
最后形成文稿。经过深入思考、重点分析、反复斟酌、数易其稿,突出在旅游公共配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旅行社电子行程单、一日游管理、推动新业态发展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突破。先后5次召开专题办公会和意见征集研讨会,5月2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条例(修订草案)》。5月25日,副市长金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5月28日, 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