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2016年1月20日6时左右,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太仓市某村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车辆压上碎石打滑,胡某连车带人倒在中间隔离带内,经路人送至医院,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后胡某家人去现场查看,发现事发路段为施工路段,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遂联系施工单位“路桥公司”,要求路桥公司对胡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胡某故委托律师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路桥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0万元。
路桥公司辩称,胡某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胡某摔倒的原因是自己的电瓶车失控造成的。本案所涉道路修建工程是一个新建设的工程,在施工期间,路桥公司在该事故路段已经按照要求设置了具有反光作用的安全标志牌,尽到了施工方的义务。胡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通过施工路段时未能对环境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在穿越施工区域时属于非正常行驶,故对胡某的受伤不负责任。
法院审理中查明,事发路段南北方向系新修筑路段,事发时仍处于施工阶段,两头封闭,无法通车。东西方向的这条村级道路是证人上下班的必经之路,该村级道路的东西两头路口确有设置限速及施工标志。村级道路与施工道路交叉处的隔离带处挖的坑很深,隔离带周围没有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施工道路西侧与村级道路连接处是个斜坡,从西向东是下坡,隔离带中间留的通行路段与村级道路在东西方向也不在一条直线上,而是往北斜一点。附近村民反映,不知道的人很容易冲到沟里,在胡某发生事故前,已有人从这个斜坡开下来没有刹住冲到沟里摔倒,但不严重。
法院认为,路桥公司作为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危险源或安全隐患处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路桥工程虽在通行道路的来车方向设置了限速及提示标志,但该些标志均不具备发光性能,且附近亦未设置警示灯,在天色较暗时无法起到警示作用。道路中央隔离带处的挖坑范围较大,周围未有任何防护措施,在本案事发前,也已多次发生有人骑车下斜坡摔入坑中的情形,存在安全隐患。路桥公司在施工中未能尽到足够的警示义务,亦未能采取明显、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受害人摔入坑中受伤,其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事发路段系胡某的上班必经之路,对路况应有一定的了解,本案事发时正处冬季凌晨六点左右,视线较差,胡某在途经此处时理应放慢车速,谨慎驾驶,但其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车辆失控摔入坑中,故胡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有次要责任。法院最终确定路桥工程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谢玉凤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