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太仓人,我从太仓汇出的钱,太仓法院为啥没有管辖权?”在听证会上,老高情绪激动地说:“这是我积攒了大半辈子的钱,对方以‘不当得利’为由,就要让我去深圳,这不是摆明要赖我的钱么!”根据老高诉状中陈述,妻子未经其同意将自己的养老钱转至居住在深圳的小平名下,老高在多次向小平催要无果之后,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平诉至法院。太仓市法院依法受理后,小平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太仓市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近日,太仓市法院经过听证后,裁定被告小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老高在拿到裁定书后,情绪依然十分激动,主审法官耐心地向其做了法律释明工作:“不当得利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针对老高担心的诉讼费问题,主审法官也进行了说明,“本案受理的诉讼费,太仓市人民法院将依法转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账户中,当事人不需再次缴纳诉讼费。”最终老高认可了法院的裁定,并表示将前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损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比如银行汇错款,充错话费等,这类型的案件均属不当得利纠纷,均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史福宜 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