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天算一天”是指工资的结算方式还是双方用工关系的区分,下班途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属于工伤?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结一起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那么,这起案件的劳动关系该如何确定呢?
原来,黄某某在某服装厂从事品检工作,工资为85元/天,加班费另算,正常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下午17点,工资由老板或者老板女儿转账支付。某天,黄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此后双方发生争议,黄某某认为和服装厂之间是劳动关系,服装厂认为,双方之间系合作松散的劳务关系。庭审时,某服装厂申请证人出庭,证人也是某服装厂处员工,岗位、工资均与黄某某相同。某服装厂另提供录音一份,在该录音中,某服装厂要求黄某某补充病假手续,黄某某则表示“做一天算一天”。2017年4月,黄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服装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支持了黄某某的请求。后某服装厂不服,诉至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某服装厂所申请的证人工作岗位与黄某某相同,均从事检验工作,工资水平也相当,但某服装厂则认可证人系其员工,对黄某某的劳动关系则予以否认;另外,在录音当中,虽然黄某某表示自己是“做一天算一天”,但从录音来看,无法明确此表示是指工资的结算方式还是双方用工关系的区分;再者,从某服装厂要求黄某某补充病假手续的表示来看,也可以认定某服装厂存在用工管理的行为。综上,某服装厂应当进一步就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进行举证,现某服装厂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并认定某服装厂、黄某某之间系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确认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用人单位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灵活性、广泛性的特点,但个体工商户也是劳动争议多发的“重灾区”,这与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因此,及时得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有据可查的财务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都能帮助个体工商户有效得防范用工法律风险。除正式用工人员外,如个体工商户需要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使用临时务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吕斌 金刚)